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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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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在侦查阶段能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侦查权不羁行使的思考

添加时间:2021年6月11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家属在侦查阶段能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如果某一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在这个时候会对其实施的行为进行侦查,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知道该怎么样对其进行会见的话,家属是否可以在这一阶段会见呢接下来就和一同来了解家属在侦查阶段能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家属在侦查阶段能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直到服刑之前,家属不能够看到嫌疑人,只能送一些衣服、钱进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了解对方当时状况。


  在刑事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近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也只是;可以;而不是;有权;。


  根据监狱法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监护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间,可以与其会见、通信。


  二、会见嫌疑人的有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案件公安侦查的期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如果已经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的期限原则是不能超过二个月。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家属在侦查阶段能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时候一般来说是律师才可以进行会见的。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的专业律师。



侦查权不羁行使的思考

  核心内容:诉讼是需要进行案件的侦查的,如果不进行侦查,那么可能发生的就是对于人们生活的不利与及一些规定的要件没有保障,在进行侦查权的时候,其不羁行使是如何运用的呢需要把握的是哪些条件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总体而言,导致侦查权在行使中的不作为、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侦查机关权力过大,侦查中心主义现状未能根本改变,审判未能对侦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结果是审判中心主义未能树立,侦查权力控制缺失,检警机关难免为工作之便滥行权力,架空程序规定,程序设立初衷之权力制衡机理荡然无存。当然,亦有侦查装备落后、侦查人员素质偏低、办案经费保障乏力等原因。


  侦查权的越位


  1、侦查权的特质。


  侦查程序是深刻影响公民权力的国家权力运作程序,在侦查程序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亦决定了其在运行中所伴随的扩张性、对监督权的规避性与不耐烦性。


  2、侦查权的现状。


  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只有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而缺少更为核心的监督制约,侦查权一权独大,不少民众形象地比喻;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审判机关是吃饭的,饭菜是否可口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中的权力表现如下:我国的强制侦查不须司法审查,而是由侦查机关直接决定并实施,目前除逮捕这种最严厉的措施须经过一个;准司法审批;外,其他一切对人与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并实施。在此境况下,侦查机关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极尽所能;侦查机关为掌握主动,往往以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拘留至37天;侦查机关为便于侦查往往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视为常态,而将其取保候审作为例外;为提高其侦讯效率往往提讯时一人前往;在需要见证人的情况下随便找人充任;在组织辨认中给辨认人以充分的提示等等。


  审判权的无位


  1、审判权的被动特性。


  审判权本身具有被动特性,不告不理,无起诉即无审判,法官的角色消极被动。我国96刑诉法修改基本上确立了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庭审方式,使得审判权在司法中的被动性更为突出,法官不能在庭审中单独、积极地去探究案件事实真相,这一任务主要由那些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各方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通过对抗而得以揭示。从这一角度来讲,审判权无法从权力本质上去规制侦查权。


  2、审判权的运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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