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刑事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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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是怎样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

添加时间:2021年6月11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是怎样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刑法规定了有关于刑事犯罪的基本规定,那么关于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是怎样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是怎样

  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二、 怎么认定贩卖毒品罪

  1、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年龄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

  2、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方面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构成犯罪。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贩卖毒品罪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关于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是怎样,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

  一些犯罪分子如果实行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有关公共安全罪的47个罪名,那么就会被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当然了,倘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种处罚也是比较重。接下来就由的为大家带来更多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类型

  1、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等。

  4、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5、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

  6、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二、案情介绍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xx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xxx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xx及其搭乘的儿子陈xx撞倒,致陈xx轻伤。撞人后,黎xx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xx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xx,黎xx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xx后撞倒梁xx,致李xx、梁xx死亡。黎xx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xx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法律分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xx醉酒驾车撞倒李xx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xx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xx和救助群众梁xx,致二人死亡,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xx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xx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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