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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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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内容

添加时间:2021年7月11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怎么规定的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


  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形式方面要求,其依据系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证据载体是否合法,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第五十条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证人资格,即使该证明具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自然人签字,亦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采用,其又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证据能力,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二是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关于取证主体,侦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应有二人以上,讯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侦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应当经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扣押邮件、电报须经相关侦查、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于时间的限制要求等,就证据类型而言,一般有如下审查重点。


  二、刑事证据有哪些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另外刑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般犯罪现场直接呈现的证据则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物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书证如: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标注着犯罪嫌疑人及其朋友电话的纸张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保留有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之间的会话录音的资料等。


  三、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也称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通过分析某类证据的共同特征,提示某类证据的运用规则,指导诉讼实践中工卜确认识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实事求是地查证和认定案情,这也正是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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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的侧重点应是对所有移送证据的审查和评判,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通过审查搞清两个基本问题即:哪些 证据具备证据基本条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即可被采纳;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或全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可以被采信。据 此,刑事证据的审查内容应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刑事证据只有确定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具有实 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纳,反之,则应予以排除。在这里,特别要注意不能把哲学意义上的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当作关联性对待。而是 必须把握证据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关系,这个待证事实就是刑事法理论界归纳的七何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 ,何故、何物,何人。凡跟七何有客观联系的证据,在证据审查中 均可采纳。对于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的如: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一 般不具有关联性,均不应采纳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第二,证据的合法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规则都明确规定,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审理的证据,在取证主体、证据来源和形式、取证程序 和手段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纳。我国刑诉法在证据规则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却或多或少地存在证据合法性方面 的问题。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中必须把好证据合法性审查这一关,以保证诉讼过程的合法和公正。目前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采信问 题具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有:真实肯定说、一律排除说、排除加例外说、线索转化说、区别对待说等等。笔者认为,凡不具有合法性的刑事证据应一律排除。美国等 国家的;毒树之果;的理念是很有道理的。


  第三,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第42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这些都说明了真实性是刑 事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可予采信的重要标准。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提供、收集、调取证据,还是审查证据,每个环 节都应贯彻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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