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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刑事案件中什么是辩护词
2021年5月27日  太仓刑事律师

  宋,太仓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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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被拘留或逮捕,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受害人因此支出的医药费损失怎样得到赔偿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获得赔偿,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书写,下面将为你详细解答。



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格式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所地: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住 市 区 街 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由 市公安局 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 因故意伤害原告人 身体,赔偿原告人 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元整。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人 在 市 区 中路 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 拳打脚踢,使用凶器 打击原告人 头部、脸部,将原告人 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 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


1、左侧颧弓骨折;


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


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 被打后,被送往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 市 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 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 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 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导致原告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 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 承担赔偿,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省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 日



刑事案件中什么是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什么是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的文书。


法庭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ⅩⅩ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高ⅩⅩ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高ⅩⅩ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ⅩⅩ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孙ⅩⅩ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高ⅩⅩ为了救孙ⅩⅩ,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返回,但见孙ⅩⅩ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在适用法律上,起诉书认定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必须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高Ⅹ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
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Tags: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刑事案件中什么是辩护词


宋——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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