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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泸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谢鹏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能够客观的表达案情,都可以作为证人。
由于单位不能主观表达案情,不能出庭,单位做证时,往往是出具证明材料。我国法律规定,单位作为证人时,人民法院可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出庭作证,一般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做出是否批准证人出庭的决定。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涉及身份关系和程序性等事项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出庭作证
为了更好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
当证人存在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以下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如证人不具有上述特殊情况,而不出庭作证的,其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比较重要的证据类型,也经常用到。根据民诉法规定,证人应该在原告举证期限内到法庭作证,对案件情况有了解的个人或者单位,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是限制民事能力或者无民事能力人,是不能当做证人的。特殊情况下,法院会保护证人隐私。
一、上法庭作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可见,只要了解案情,并且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且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就可以作为证人予以作证。
二、哪些人不能作证人
一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证人,它们所提供的证据可能成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成为证人证言;
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 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除上述人不能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所尽的一项公法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理应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给付,并最终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由当事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首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遗憾的是,由于没有同时明确费用支付的标准,实践中很难真正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若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话,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的10日提出,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审查之后,要是予以准许,那需要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届时出庭作证,同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若是在民事诉讼中有提供虚假证供的行为,那么可能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