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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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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如何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不管是怎样的诉讼中,在证据的分类里面其实都是包括了证人证言的,也就是见证过事件发生的人作出的证词。但民事诉讼证人证言也不是一定就会被法院采纳,此时需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采纳规则。那么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证人证言是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指证人就起自身直接感受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大量诸 如小额买卖合同、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而且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言词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贯彻庭审中心主义,有 着重要的诉讼地位和意义。然而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运行并不如意,如证人出庭作证不积极、证人作伪证等现象持续困扰着法院,也对当事人 的诉讼活动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对于如何通过立法及司法手段保证证人出庭及约束证人,预防证人作伪证也已经有了很多精辟的意见,但是在民商事司法实践 中,还存在一个常见的现象即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采信率较低。

一、证人证言采信困难的原因

关于证人证言得到采 信困难,笔者认为首先这是由证人证言自身特点导致的。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证据之处在于其并不像书证、物证一样在案件发生时即可固定下来。其次,立法上对证 人证言采纳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并无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现有的关于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设置不合理,《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及方式。”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质证证人证言只有原则性规定,同时认为向证 人询问是法庭授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背后体现了质证过程中的职权主义立法思想。

最后,与其他证据认定的可操作性相比,对于如何判断有资格的证人提供证词的可信性缺乏研究与判定规则,而导致审判人员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没有适宜的法律指引,导致了证人证言得到采纳存在困难。

二、证人证言采信困难的影响

由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导致证人证言采信率较低,也为民商事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证人出庭率较低一直以来困扰 着我国证人制度的运行。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往往由当事人申请并通知证人到庭。同时为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题作证的,需要预付相关费用,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也会导致司法形象的破坏,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人民群众更关注实质正义,如果一个 如实作证的证人的证言没有被采纳导致案件败诉,无论是证人还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强烈的不满,对于判决结果产生强烈的质疑。

三、改善证人证言采纳情况的对策

笔者认为,改善证人证言采纳情况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完善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目前《证据规定》仅以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作为是否采纳证人证言 的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于司法实践。正如前文所述,民商事案件中,可以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往往与当事人双方具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否足以影响到让证人陈述 虚假事实,笔者认为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此予以辩论。同时,仅仅根据证人与当事人一方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其证言不可以采纳,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证人的身 份与证人证言是否虚假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证人在法庭上陈述的真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除非证人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否则其身份与其证言的效力只能作为 参考。

其次,完善证人证言质询规则。追究案件真实是民事诉讼证人证度的根本目的,纵览世界主要法系,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询,英美法系采 用的交叉询问制度1,通过证人证言是否相一致来判断证人作出的证言是否真实。第三,完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第四,完善证人制度,证人有如实陈述 的义务,相应的如果不能诚实作证,就应承担作伪证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证人伪证作出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但对证人伪证还限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目前还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条中规定了伪证罪,但仅限于刑事诉讼中。

笔者认为我国现存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与一些国家相比,确有不少不够完善之处,但只要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可以对该制度不断予以完善。

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被法院采纳,作为判案的依据,此时需要看证人证言是否满足规定的采纳规则,要是满足的话那法院才会进行采纳。这样提醒各位在收集相应证据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以免出现证据不被采纳的情况。

如何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同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将电视数据证据列入了法定证据种类当中。诉讼过程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么应该如何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取证过程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冗余备份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环境安全原则。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进行现场勘查前,首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止对计算机的操作。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数据后应当采用镜像复制法进行数据复制,并对复制件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

还可以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但采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慎重,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其实在收集的时候采取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具体该如何收集电子数据证据,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这一过程的记录很难为对方当事人认可,因此最好是由公证机关进行提取、复制或者固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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