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走私罪的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能会判缓刑
2021年11月17日  太仓刑事律师

  宋,太仓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走私罪的案例分析

我们设想这样几个案例



案例一:某甲为运输走私物品而租赁一艘万吨巨轮,装载了各种走私物品,一次报关进境。在这艘巨轮上共有十二个船舱,每个船舱分别装载着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普通货物、毒品、制毒物品。假定每一种对象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定罪起点标准。


案例二:某乙本想租赁一艘万吨巨轮走私货物,但由于未能租到万吨巨轮,只好租赁十二艘千吨轮船,每艘轮船分别装载着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普通货物、毒品、制毒物品,十二艘轮船首尾相接浩浩荡荡地开进海关,一次报关进境。假定每一种对象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定罪起点标准。




案例三:某丙为运输走私物品本想租赁一艘万吨巨轮一次走私进境,但由于船源紧张,只好租赁了十二班货轮,每班货轮分别装载着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普通货物、毒品、制毒物品,分十二次运抵海关,分别报关进境。假定每一种对象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定罪起点标准。


上述三个案例是定一罪还是定数罪或许不少人认为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属于想像竞合,只能以一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对于案例一主张属于想像竞合只定一罪的可能最多。对于案例三认为属于想像竞合,可能有人会有点犹豫。的主张是应当数罪并罚。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是认定为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从自然意义上说,甲由于只租用了一艘轮船,又是一次报关进境,确实只有一个行为,而丙租用了十二艘轮船,并且分十二次报关进境,可能会被认为是数个行为,乙的行为可能介于一行为和数行为之间。但是,自然行为论早已没有了支持者。所谓自然行为论,是认为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自然行为论受到了如下指责: 1、在不作为时,行为人根本没有任何举动;


2、它把单纯的神经与肌肉反映理解为行为人,过于缺乏作为评价对象的实质内容。比如,根据这一概念,李斯特1884年给诽谤罪定义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并有责的空气振动而对被害人神经系统所导致的精神变化”,这多少是有些“可笑”的。而社会行为论主张,刑法是一种社会统制手段,故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动静才是刑法中的行为。


理解刑法中的行为显然只能从社会意义上,准确地说从刑法规范意义上理解行为的数量,而不能停留在自然意义上理解。比如,中们不能从自然意义的角度认为,一刀剁掉被害人的一只胳膊,又一刀剁掉被害人的一条大腿,再一刀剁掉被害人的鼻子,行为人实施了三个行为,故构成三个故意伤害罪。也不能认为,行为人先一刀剁掉被害人的胳膊,再一刀刺进被害人的心脏致其死亡,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从刑法规范意义上讲,上述第一种情形行为人的行为只应评价为一个伤害行为,第二种情形只应评价为一个杀人行为,故均应认为只有一个行为,只定一罪。


回到上述走私犯罪案例,既然刑法根据对象性质的不同,设置为不同的罪名,说明从规范意义上讲,走私不同的对象,在刑法评价上是不同的。这与选择性罪名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故行为人同时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时,只能认为是实施了一个行为,只构成一罪,是理所当然的。换句话说,如果立法者将走私犯罪也设置成一个选择性罪名,如规定“走私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普通货物、毒品、制毒物品的,处……”,则上述关于走私的三个案例无疑均应认为是一个行为,只应定一罪。既然立法者根据对象的不同,设置了一系列的走私罪名,中们就不应把它按照选择性罪名来对待,此其一。其二,上述三个案例中,从刑法规范意义上看,不应该认为有本质的不同。因此,认为将上述三个案例均应根据对象的不同评价为数个行为,构成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否则,无论按哪一个罪名定罪,都会遗漏对走私其它对象的刑法评价。




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能会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


第四、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Tags: 走私罪的案例分析,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能会判缓刑


宋——太仓刑事律师

400668616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太仓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