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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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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死刑执行的变更有哪些情况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17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用7个条文设置了7种死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资敌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用5个条文设置了14种死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用8个条文设置了15种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5个条文设置了6种死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用2个条文设置了2种死罪:抢劫罪;盗窃罪。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用5个条文设置了8种死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用2个条文设置了2种死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用2个条文设置了2种死罪:贪污罪;贿赂罪。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用11个条文设置了12种死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对于死刑犯罪分子肯定不希望其存在,但对于普通大众而言死刑虽然残酷却能让我们感受到安全感,但处决死刑犯对于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于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此现在除非是罪大恶极的罪犯不然能不判死刑的都尽量不判。如果在死刑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死刑执行的变更有哪些情况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有哪些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应需执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执行。

二、执行死刑的限制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故判处死缓会出现不同结局。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换言之,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综上述,对死刑执行的相关内容进行解答。若要死刑变更执行之前,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出现法定变更执行的情形,不然应当按照正常的流程对罪犯执行死刑。具体执行死刑,一般都由检察院依法派员到场进行监督、记录。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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