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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诉期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28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是有使用性质的,如果是农业用地不能用于工业建设,保护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如果非法占有农用地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诉期是怎样的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诉时效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高判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刑事追诉的期限是经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原等。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构成本罪。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三、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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