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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什么是庭前会议?庭前审查和庭前会议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2019年8月20日  太仓刑事律师

  庭前审查和庭前会议两者常常被拿来作比较,庭前审查是对于案件在开庭前的文字材料进行审查,那么什么是庭前会议?庭前审查和庭前会议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宋,上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庭前会议?

  1.启动庭前会议的主体

  修改后刑诉法中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决定主体为“审判人员”,司法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修改后诉讼规则)并未明确“审判人员”具体是指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无权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

  2.参与人员

  法条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参与者有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提起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修改后诉讼规则第431条第1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因此,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公诉人仅仅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交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集。

  4.庭前会议的议题

  根据法条相关规定,庭前会议审议的议题有:管辖、回避、证据移送、新发现证据、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的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公开审理等事项进行讨论。

  5.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庭前会议适用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最高法司法解释183条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4种情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庭前审查和庭前会议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庭前会议不包括法院审前阅卷等内容,是指在法庭决定开庭审判之后,开庭之前由审判人员召集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的解决案件有关程序性问题,旨在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并不是每个案件都经历庭前会议程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庭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的一个中间程序。

  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

  宋 河南上海知名律师,承办刑事辩护案例近千件, 熟知客户所在领域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能提出准确、精深的专业意见,可使案件的解决结果符合法律公正的原则,又能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Tags: 庭前会议,庭前审查


李玉龙——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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