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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抗诉后撤回抗诉原因分析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执法机关在对我国公民执行逮捕和释放的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不可以自己私自操作。通常来说,刑事案件在侦办的时候,有些时候会对案件人进行拘捕,但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会进行释放。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二、我国法律法规有规定哪些人可以先行拘留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相关规定,以下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予刑事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法中要求执法机关在释放当事人的时候,要发放释放证明书、有撤销案件的话,也应该免除刑事拘留,予以释放等。总而言之,不管是刑拘还是释放,我国法院都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绝对严肃公平的。






刑事抗诉后撤回抗诉原因分析是什么



一、刑事抗诉后撤回抗诉原因分析是什么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新的证据是指: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但原审未予质证、认证,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所谓基本事实,即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也即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如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如果发现人民法院认为案情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是判刑错误的,检察院可以进行抗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不过抗诉也是有时间期限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检察院抗诉无效,人民法院不会进行受理,时间需要把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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