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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如何认定?化学阉割是否可行?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6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性侵如何认定?化学阉割是否可行?

  一、性侵如何认定

  我国中并没有有关性侵罪的明确条文,类似行为将以猥亵罪来认定。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性侵将对被告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但是真正受到惩罚的很少。一是因为证明难。猥亵案件一般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若被告人对侵害行为予以否认,如果只有受害人的陈述、父母的陈述等难以定案。除非有视频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等。二是因为鉴定难。目前实务工作中不能对未成年的孩子进行处女膜的鉴定,只能进行受伤创伤鉴定。三是因为未成年人无法准确表达,对未成年人受害人的陈述如何认定泸州中院一名法官认为;受害儿童可能不能正确表达,但是其对于疼痛感、造成其疼痛的人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小孩只要能说出来是谁做的,在哪里做的,大概的时间就够了。要求她像成年人一样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完完整整表述出来是不可能的,反而不可信。;

  反观我国已判刑的性侵案件,也不难发现存在量刑偏轻的情况。根据我国,猥亵儿童罪量刑能达5年以上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情节恶劣,二是聚众实施或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然而在公开场合或者聚众猥亵的情形少之又少。

  二、化学阉割是否可行

  ;化学阉割;是一种药物控制法,始于美国,指的是对男性强奸罪犯注射一系列雌性荷尔蒙药物使其失去性欲,与移除切除睾丸或卵巢的手术阉割不同,化学阉割不会真正阉割该人,也不会使其绝育。虽然化学阉割被普遍认为是可逆的,停药后作用会消失,但该疗法可能违背医疗道德以及侵犯人权。;化学阉割’疗法不但违反自然定律,更涉及人道、人权等问题。罪犯的内分泌腺功能受外力抑制,还可能会对去势者造成永久的心理创伤,更可能因而心生仇恨,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情。

  ;化学阉割;主要就是一种以保护儿童为主的防范措施。作为一种替代性惩罚、作为一种治疗手段、作为一种防范措施应用。2003年以来一些国家也立法对一些诸如强奸幼女的犯人进行化学阉割。

  三、性侵的危害

  每个被害人无论受到的伤害大小,都一定会留下不小的心理阴影,很可能是一生都无法摆脱的噩梦。儿童是一个人人性格塑造的关键时期,而性侵的伤疤永远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合的毫无痕迹。这样的伤害至少存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是生理上,性侵很可能会给他们造成不小的伤害,严重的话甚至可能导致生育功能的丧失;其次是心理上的阴影很可能会使他们从此抗拒婚姻,害怕异性,造成家庭关系不和睦。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如果家庭这个因子不稳定,很有可能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

  韩国电影对此有很多笔墨。人面兽心的老师们对无人看管的孩子伸出罪恶的手,他们的手肮脏、邪恶,却要给最纯净的存在泼上污水。永远忘不掉当女孩害怕躲进厕所时,从厕所隔间上方探出的那张丑恶的笑脸。当一个教师把淫欲魔抓伸向了年幼无知的幼女时,师德便荡然无存,为人师表只不过是伪装的面纱。遏制性侵保障幼童身心健康已经不仅仅是个教育问题,更是个社会大问题。

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两种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刺激、满足自己性欲或挑逗儿童性欲,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奸淫幼女。

  2、行为方式不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除了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性交行为外,大部分都是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则只能是性交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是女童,也可以是男童。而奸淫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相关法律知识:

  猥亵儿童罪 - 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奸淫幼女的量刑处罚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伴以下有朔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朔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乙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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