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刑事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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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电信诈骗怎样才会被立案?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30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诈骗罪的要件:

  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律师。

电信诈骗怎样才会被立案?

  一、先来看看没有骗到钱也能治罪吗

  电信诈骗属于;广撒网;式的非接触性犯罪。诈骗短信满天飞,而中招的可能就是小部分。那么,如果诈骗者仅是拨打了电话或发送了信息,结果却;无功而返;,没有骗到钱财,是否将免于法律制裁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证。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我国特别加大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是很高的。

  所以作为犯罪嫌疑人即使未得钱财,仍可视为诈骗情节严重进行量刑。

  二、电信诈骗罪立案标准-----刑法

  其中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骗取信用证的;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电信诈骗罪立案标准-----相关司法解释

  所取代。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至今,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迁,又陆续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各种新型的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相结合的诈骗团伙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新的形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

  联合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5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

  综上,如果公民因为误信短信、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是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所以对于实践中的电信诈骗行为,在涉嫌构成不同犯罪的时候,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可以根据电信诈骗的具体案情及当地关于该罪的立案标准判断是否可以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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