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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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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是什么?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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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搜集到的证据是诉讼胜负的关键,证据的法定种类分为很多种,法定的证据种类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以及民事诉讼证据,每种证据的法定意义不同,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侵权所损害的物体;遗留的痕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上述内容是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搜集是诉讼过程中最终要的部分,有了充分足够的证明才能得更好的诉讼结果,我们常见的证据就是当事人的陈述、物证、和证人证言,但是法定的其他种类比如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都是现在很重要的关键证据,上文中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了法定证据的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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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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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存在不同的证据都可以证明某一个案件事实,即都存在证明力,但为了保证司法公平和正义,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一些规则采用证据;最佳证据规则就是针对书证而言的一种重要的规则,接下来,就为大家整理关于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

一、什么是最佳证据规则

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书证,即对书证内容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副本、抄件、复印件都是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下的材料。

该规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提供原始文书的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

2.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文书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3.原始文书应优先于复制件提出,但不否定复制件的提供与证明;

4.载体形式不仅限于书面文件,还包括录像!相片等其他呈现文字符号的载体形式;

5.法官应当采纳原始文书内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定情形下也可采用非原始文书证据形式。

二、运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目的是什么

1. 追求案件真实

最佳证据规则的意旨在于,防止欺诈和确保这类证据不会受到由于搜集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和复制上的不甚精确所造成的篡改或变动。

2. 防止错误或者欺诈行为的发生

基于文书证据的自然性质,其内容的真实性依赖于原始状态下的记载情况,如果在原始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允许其他形式的第二手证据,就可能因为证人记忆不准确或文件因欺诈目的被修改等而无法查明事实真相。

3. 排除不相关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是一个严格的判断,包含容许性和排除性二方面的内容,即:所有最佳证据都是可采的;同时,所有证据,除非它是最佳证据,都是不可采的。出于真实性的考虑,文书必须提供原本,否则,在作出合理说明前,其他证据形式不可采,从而排除不相关的证据,有利审判的顺利进行。

4. 促使人们保存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是保证文书证据形式真实性的一种绝佳的技术设置,由于这一规则的存在,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和维护文书证据,避免了人们单纯的以主张或论述的形式将查明案件真实的压力推向审判机关,有利的推动和维护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分担体系。

综上所述,最佳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针对书证而采用的一种采用证据原则,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可描述为原始文书应优先于复制件提出,但并不否定复制件的提供与证明;运用最佳证据规则可以更好的追求案件事实,防止错误或者欺诈行为的发生,排除不相关证据以及促使人们更好的保存证据。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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