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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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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审计常见经济犯罪罪名规定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几种审计常见经济犯罪罪名规定

几种审计常见经济犯罪罪名解析


1.贪污罪




这个罪名大家都比较熟悉,但要想准确界定它也不太容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审计人员来说,掌握好贪污罪的罪名,关键是弄清楚主体,这不仅关系到罪名的确定,还关系到立案机关的确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大家比较容易理解,那么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不是只要在国有单位工作就是从事公务人员不是,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审计中如果发现这些人贪污了钱物,不构成贪污罪,但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由公安部门立案管辖。


另一个问题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渭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对涉案人员的身份进行取证,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


需要审计人员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


按照有关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3.挪用公款罪


按照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有3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如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千元至1万元为起点。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并且数额较大的。如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入股、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种情况的起点数额也是1万元至3万元。


4.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需要审计人员注意的是,这个罪名的行为特征与挪用公款罪类似,区别在于主体不同,立案管辖机关也不同。挪用资金罪重的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如果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理。挪用资金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有关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上述知识就是对相关的解答,经济犯罪的罪名比较多,只列举了四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罪名,并且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什么是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战时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但是,随着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定,军品质量与其生产任务订货量少,成本高,利润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军品生产任务索价过高,达不到要求的拒绝接受订货;有的对己经签订合同的军品生产任务,百般拖延交货日期,有的已经严重贻误部队的使用,对国防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总之,一切用于军事需要生产、制造、承建、修配、运输、贮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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