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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证据及其收集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8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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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证据及其收集

  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根据、、、、、和等进行证据收集。此阶段的证据应包括:消防监督检查方面,一是由消防监督员填写并签字和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的;二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或和;三是由被检查单位返回的;四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方面,一是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和;二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及由建设单位签收的证据;三是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四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及由建设单位签收的证据。通过上述证据,查清火灾发生单位是否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火灾方面的有关证据,一是由省级或地市级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特大火灾、,有关火灾调查工作中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二是由地市级或县级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重大火灾、,有关火灾调查过程中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通过上述证据查清火灾发生单位的火灾原因、引起火灾蔓延的途径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因果关系,确定负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查明犯罪嫌疑人。证人证言方面,在侦查过程中应主要收集以下人员的证言,一是有关消防监督人员;二是发生火灾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收件人;三是在火灾中受伤或了解火灾现场情况的知情人;四是相关单位的知情人;五是犯罪嫌疑人等。


  总之,通过上述证据,划清罪与非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规定的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和立案标准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侵害社会公共安全,具体是指防火安全;二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指那些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四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


  立案标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鲁高法发[1999]30文件,山东省范围内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是:一是,造成以下严重后果之一的:①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④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⑤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二是,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①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②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的;③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的;④直接财产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⑤居民受灾30户以上的;⑥死亡2人或重伤8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或居民受灾15户以上的;⑦死亡1人或重伤5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80万元或居民受灾20户以上的。


  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种类及特征


  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包括以下七种:一是物证、书证;二是证人证言;三是受害人陈述;四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五是鉴定结论;六是勘验、检查笔录;七是视听资料。


  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特征包括: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三是证据必须是经过侦察、检察、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确认的事实。


  三、消防责任事故案证据的收集


  立案阶段的证据收集。所谓立案就是根据规定的侦查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此阶段的证据应包括:一是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二是火灾中受灾居民的户数;三是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数。其中,死亡包括在火灾中当场死亡的人数和火灾后7日内死亡的人数,伤残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直接财产损失数按1997 年1月1日实施的核定的火灾直接损失确定。通过上述证据,查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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