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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婚内强奸?强奸罪既遂标准有必要更新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6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样界定婚内强奸?

  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

  对婚内强奸的正确界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

  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特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另外,丈夫杀害妻子,伤害,虐待妻子的,都构成犯罪,为何强奸妻子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妇女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遭受丈夫侵犯是,应当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让这种现象成为法律的盲区。

  从立法原则看,肯定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有人认为,既然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也有强奸问题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应存在强奸问题,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此说是不妥的。第一,依据该说将会得到一系列谬论,如,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杀害妻子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丈夫杀害妻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第二,刑法规范是一种普遍性规定,根本不可能对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项及其具体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自然权利却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

  如言论自由,这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任何对他进行限制的法律都是与自然权利相违背的。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的性权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种自然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妇女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所以法律必须严惩婚内强奸行为。

强奸罪既遂标准有必要更新

  在办理强奸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致人死亡的案件,包括在有些案件中,犯罪人基于奸淫的目的使用暴力,但在并未实际奸入、未达到强奸既遂的情况下,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过度而死亡。根据刑法理论一般性的认识,在基本犯未遂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导致一个加重结果的发生,不影响成立该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如果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只能按照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强奸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也可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量刑档次内进行量刑,但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不得不考虑,就是司法裁量活动基于对立法天生的遵从。它沿袭了立法的惯性,基本犯的未遂情形难免在量刑中会被从轻考虑,这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罚当其罪。

  以暴力方式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为它同时侵犯了两个法益,即被害人性的自主决定权和生命、健康权。可见,以暴力方式实施强奸行为侵犯的法益属于双重法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因而,根据该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只要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都可以认定为抢劫罪既遂。如果在抢劫过程中,又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则是在抢劫罪既遂前提下的结果加重犯,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则会更加顺畅。与抢劫罪相比,以暴力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主要侵犯的法益——被害人性的自主决定权和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无论哪一种法益值得保护的程度都要大于财产权。因此,笔者认为,鉴于以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罪的特殊性,以及为了更加重视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权利的保护,有必要对以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的既遂标准进行重新审视,应该在司法解释中对该种强奸行为予以特别规定,对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达到一定程度,即使没有实际奸入的情形,也视为强奸罪既遂。

  但这还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对被害人人身伤害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视为强奸罪既遂,是否需参照抢劫罪的标准,即只要达到轻伤以上后果就可以认定为既遂。笔者认为,其实轻伤结果本身并不轻。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同时,对于轻伤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达到轻伤程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事实上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人身伤害达到轻伤的程度往往也需要明显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强暴力行为才能造成,单纯的按、拉、推、拽等行为很难造成轻伤后果。因此,对于强奸罪人身损伤的既遂标准也可以被害人身体损伤达到轻伤的程度为依据。

  总之,为进一步加大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保护,有必要更新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对以暴力方式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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