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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自首是怎样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现在这个时代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最好的时代是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科技的发展也使得人们变得越来越孤立,自私,活得越来越虚假。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单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一、单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相关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知识


  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依照以下几个方面: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那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你可以去检察院起诉他。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单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的相关内容。其实在这个最好的时代,我们要把他最好的一面给运用透彻,来你补这个最坏的时代。弥补这个时代坏的一面所带来的不足。什么事情都是双刃剑,运用的好利己运用不好伤己伤人。





单位犯罪自首是怎样

  在单位犯罪的处罚当中,如果有自首情节的话那么对于量刑是非常有帮助的,在法律上对于单位犯罪的自首是如何认定的呢。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单位犯罪自首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单位犯罪自首是怎样


  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既然刑法将上述人员的有关犯罪行为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其自动投案行为实质上也代表了单位。


  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因而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从宽处罚。


  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即以单位的名义,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如果单位内部在自首问题上有异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


  4、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应注意,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记载成立自首的是单位而非自动投案人员,以示区别。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单位只能作为刑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罪名的犯罪主体,但不能作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如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抢劫罪、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1、单位犯罪的刑罚根据


  我国刑法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中的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二是在分则的十大类犯罪中有九类犯罪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罪名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刑法总则和分则共同形成了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和依据。


  2、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说明我国刑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


  所谓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所谓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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