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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罪名能否废除死刑的问题——与《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作者商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关于某些罪名能否废除死刑的问题——与《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作者商

摘要《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及其完善》一文① 指出,全部贪利罪,大部分政治和军事犯罪,还有一些普通犯罪都应该废除死刑。全部贪利罪和大部分政治军事犯罪是否废除死刑,本文暂且不论。本文所论的是某些普通罪名能否废除死刑的问题。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迫卖淫罪等罪名不应该废除死刑。本文仅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卖淫罪为例进行论述。


关键词 死刑; 故意伤害罪; 强迫卖淫罪


《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及其完善》一文提到一些罪名应该废除死刑,包括全部贪利罪,大部分政治和军事犯罪,还有一些普通犯罪三部分。前两部分即贪利罪和大部分政治军事犯罪是否废除死刑,可以再讨论。笔者不同意第三部分中的多数罪名可以废除死刑。


第三部分提到:;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妇女儿童罪,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流氓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些犯罪虽然都属于严重罪行,但与故意杀人罪相比,危害程度明显都要轻一个档次,不属于‘罪大恶极’,应当废除死刑。;笔者认为,这一部分所提到的几个罪名,除了组织卖淫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外,其余罪名的最高法定刑都应该是死刑。下面仅以故意伤害罪和强迫卖淫罪为例予以说明。


一、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程度也使各不相同的。其中怀着极其卑劣的心理,用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极其严重的结果的故意犯罪,其性质之恶劣,甚至不亚于故意杀人罪。如,怀着极其卑劣的心理,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把人打成植物人、全身瘫痪或肝肾脾器官的严重损伤,甚至摘除,或给人以毁容,上述行为就断送了受害人的终身幸福并使其亲人们沉浸在阴影中,此种行为罪大恶极,必须予以重判才能抚慰受害者,也才能更好地预防类似的恶性故意犯罪。


有人拿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比较,认为故意伤害应比故意杀人的最高刑格轻一级,理由是故意伤害比故意杀人对人造成的伤害小。从字面上或从表面感觉上看,好像是这样。但仔细研究起来,却不然。这是因为:


第一,故意伤害可能不止一例,如果罪犯对多人施以故意伤害,那么就应该比对一人进行同样伤害的后果更加恶劣。因此,也应该比对一人的伤害处以更高的刑罚。如果对一人进行的故意伤害被判为无期徒刑,那么对多人进行程度相同的故意伤害,就应该被判为比无期徒刑更高的刑罚,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那就是死刑。


第二,故意伤害行为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是轻伤,有的是重伤,还有的是高度重伤,还有可能是死亡。根据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对于不同程度的罪行就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罪行轻的给予较轻的惩罚,罪行重的给予较重的惩罚,罪行特别重的给予最严厉的惩罚。那么,分别造成受害人轻伤、重伤、高度重伤、死亡的故意犯罪就要分别处以不同的惩罚。如果造成轻伤的故意犯罪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一般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高度重伤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就应该处以死刑。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刑法的层次感,才能维护罪刑相当的原则。


第三,故意伤害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不同。一、故意伤害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同犯罪心理密切相关。犯罪心理是指罪犯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故意伤害的行为可能出于各种犯罪心理。如,可能是出于义愤,也可能出于报复,也可能出于掠夺别人财物的需要,还有纯属于以伤害别人为乐的犯罪心理。基于上述几种犯罪心理的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是不同的。出于义愤的故意伤害罪,主观恶性较小,纯属于以伤害别人为乐的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最大。主观恶性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量刑的时候,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是被考虑进去的。主观恶性大,惩罚就应该严厉。如果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出于掠夺别人财物的需要而进行的故意伤害罪,被判为无期徒刑,那么纯属于以伤害别人为乐的故意伤害罪就应该比此判的高,那就应该被判为死刑。二、犯罪的情节不同。有的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相对来说不太恶劣,有的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则十分恶劣,如,在实施故意伤害时,有故意加重受害人痛苦的行为,或者手段极其残忍。这种情况,在量刑的时候就要考虑加重处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犯罪情节不是最恶劣的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那么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的故意伤害罪就应该被判处死刑。


基于以上三种考虑,作者认为,只有把故意伤害罪的的最高法定刑规定为死刑,才能体现出刑罚体系的层次感,才能体现出罪刑相当的原则。否则,罪行的程度不同,但却处以相同的惩罚,或者对罪行最为恶劣的犯罪的惩罚,比对罪行相对较小的犯罪的惩罚仅仅重一点点,都会破坏刑罚体系的层次感,损害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


再者,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从重处罚,而没有规定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规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而没有规定在法定刑以上加重处罚。如果刑法规定对多人实施极其严重的故意伤害,或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致人死亡,可以在原法定刑的幅度基础上加重处罚,那么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故意伤害罪无死刑的不足。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这一规定,它只规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这个幅度是有限的,再从重能从重的什么程度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的话,从重也只能到判处无期徒刑的地步。而比此罪恶程度低的故意犯罪最高刑也能判到无期徒刑。那么它们的区别何在哪它又如何能更好地惩罚和预防类似的恶性犯罪哪那又如何更好地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哪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会看到不少这样的事例:犯罪分子怀着极其卑劣的心理,用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极其严重的结果。受害人有人失去重要器官,有人全身瘫痪,更甚至有人成为植物人。在这种情况下故意伤害罪对社会的危害就不比仅故意杀死一人的危害和罪恶小,因而其罪行就不应该比故意伤害罪低,故意杀人罪的的最高刑格是死刑,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也应该处以死刑,所以故意伤害罪的刑格应为死刑。如果把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格处以无期徒刑,则显失公平。如果有人对多人施以极其严重的故意的伤害,却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就不利于对这种罪行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如果故意伤害罪的最高法定刑不是死刑,那么某些犯罪分子就会形成这样的逻辑:我就不直接杀死你,而是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把你弄得不死不活,实际上也跟死了差不多。我还可以把其他我想弄死的人也采用这样的手段,弄个不死不活,多弄几个人没关系,反正判不了死刑。不就是判个无期徒刑嘛!我进去以后好好表现一下,两年后不就减为有期徒刑了,我再好好表现,又可以减几年刑。我是真心悔改还是假意悔改,你们谁知道,减刑看的是行为,不是思想。即使我不想悔改,但我假装好好表现,你们还不得给我减刑。关个十几年就出来了。十几年之后我还是一条好汉,而被我故意伤害的那些人哪,或者撑不住死了,或者仍然半死半活。我还是没有吃亏。如果这种逻辑进而成为某些犯罪分子的集体无意识,那么就会对加重他们的破坏欲,就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上述内容并不是作者的一种夸大之词,它是实实在在的存在过。我国79刑法典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较低,没有死刑规定。之后的一段时期恶性故意伤害案案发率很高,这固然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有关,但与刑法的这一规定也有很大关系。不少犯罪分子故意把人弄成半死不活的状态,在满足自己的破坏欲的同时,又逃脱更为严厉的惩罚。正是出于对这种现象的救济,1982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故意伤害罪加大了处罚,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② 这一规定是很有必要,而且非常及时。之后,恶性的故意伤害案案发率下降,与这一规定有很大的关系。因此,97年修改刑法时,把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格是死刑正式写入刑法典。这对于惩罚极其恶劣的故意伤害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彰显社会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当然,要限制故意伤害罪的死刑范围。只有对那些手段极其恶劣、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才处以死刑。其他程度相对较轻的故意犯罪,就不应处以死刑。


二、强迫卖淫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的内容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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