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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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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0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核心内容: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样的非法行为的构成就是属于破坏生产罪,那么其构成要件的成分依旧是有客体主体、客观主观等构成,主要的本罪等,如下文分析,希望下文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 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于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不论有无上述目的,甚至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一种观点是通说。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一般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这种行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而不是公共安全时,则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本罪与重大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分析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有些国家称之为"公共危险罪",是一类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仅仅次于国家安全犯罪。因为它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的严重破坏,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成为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公共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有"质"和"量"的规定性。从"质"上来说,公共安全包括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工作、生活安全。从"量"上来看,公共安全是:"不特定的多数"。所谓"不特定"是相对于"特定"而言,是指危害行为侵害或者可能侵害的犯罪对象以及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或者不明确性,即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的具体财产,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公私财产,如在满载乘客的公交车上放炸弹,在居民区放火等。二是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即犯罪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范围的大小、数量的多少都具有不特定性。即其所造成的后果范围之广、性质之严重以及数量之大均为人们难以预料的。如在公用水井里投放毒物。此类行为一经实施,在本质上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大量公私财物的毁损,行为人在行为前对其无法预料和控制。如一把火能够烧毁多少财产,一颗炸弹将炸死、炸伤多少人,在行为前都是无法预料和控制的。所以,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即事先确定的人身或财产,行为人能够控制其危害范围的,其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类犯罪。而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也可能造成多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损害以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但是它是以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物或者某项特定的财产作为侵犯对象,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是有局限性的,是可以预料和控制的。


有时,虽然行为人侵害的对象特定,但实际上被害人为多人,行为人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如保护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这些犯罪本身所侵害的对象就关系到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或者少数犯罪行为,即使指向特定的对象,由于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如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一旦这些危险物质流落到社会,就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对危害公共安全中的理解:①"不特定的多数"不应当以人数或者财产的多少来划分。②是否特定不能以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的犯罪对象或者目标为唯一依据。③"不特定"与"特定"是相对的。;④公共安全即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同时新的观点认为,还包括工作、生活秩序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施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已经造成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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