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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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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证据三性质证环节的要求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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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占主要作用的,法官会根据各方的证据,结合基本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一般情况下搜集证据是各个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要做的首要事情。民事证据也有七种之多,那么各种民事证据效力的大小是怎样的呢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民事证据概述

1、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

2、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3、合法性。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为了控制非法获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收集合法,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偷拍,偷录的证据,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二、证据的种类和效力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某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轻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乙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勘验笔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比如,一些相邻关系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界址纠纷等,往往需要审判人员对现场情况亲自了解,将勘验情况制成笔录。

三、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以上就是民事证据以及民事证据效力的大小了,一共有7种证据形式,书证,无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都是证据,其中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公文书证的效力比较大。即使您提交了证据,人民法院也是需要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

证据三性质证环节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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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能够反映案件实际情况的客观事实,是法院审理案件、做出正确裁决的基础。关于证据,有三个特征,这三个特性贯穿于法院庭审阶段。那么何为证据三性证据三性质证环节的要求有哪些就此汇总了相关资料,我们通过下文一起做个大致了解吧。

一、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它是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仲裁案件争议的焦点,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都不能靠主观臆断,而只能经过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来推断。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内在和必然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些与案件无内在和必然联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证据的合法性包括:某些证据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证据必须由当事人依法提供和仲裁庭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核实。如果不按上述要求提供,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对证据三性在质证环节有哪些要求

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

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三大特性之一。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证据的关联性可从下列几方面理解:

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

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

相关的形式或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面相关和反面相关、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肯定性相关与否定性相关,单因素相关以及重合相关等等。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

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如证人甲仅证明犯罪嫌疑人某段时间到过现场,而证人乙却能具体证明某时某刻曾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毫无疑问,后者与本案关联更为紧密,其证明力较前者强。

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证据的这个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证据是一种以事实来证明事实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最可靠、最具说服力的。

综上所述,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就是证据的三个特性,只有具备这些特性证据才有效力。法院对证据三性质证环节的要求也是很多的,在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证据三性的要求对证据提出异议,法院也会从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三个方面去审查证据,以确保证据真实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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