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刑事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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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怎么样获取才合法有效 刑事审判中物证、书证的审查和使用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2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录音证据怎么样获取才合法有效

  一、录音证据是否可以成为证据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在于,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偷录所得录音证据,是否还是合法的,就是个问题了


  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三、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刚才提到的第70条,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


  四、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什么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律师总结了十大要点: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7、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8、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9、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刑事审判中物证、书证的审查和使用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物证和书证被认为是客观性强、容易查实、应用广泛的证据形式。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物证、书证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但是,在刑事审判中,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固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庭审质证、采信和使用、移送处理这一系列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以下,笔者试以案为例,分步骤地对刑事诉讼中物证、书证的审查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展开论述。


  基本案情:被告人彭某与被告人庞某二人系恋爱对象。案发当日23时许,被害人徐某酒后在娱乐城202号KTV包间内与庞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彭某知悉后赶到,在与徐某争吵推搡中,彭某回身从服务员王某腰间摘下王某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徐某胸部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徐某受伤后退回包间,跌坐在沙发上。急救中心接警赶到现场后,经抢救无效,徐某当场死亡。彭某逃离现场后,逃至和庞某同居的租住处,换下穿着的坎肩、长裤、衬衣和皮鞋。庞某回到租住处后,将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余元的银行卡连同彭某的身份证交给彭某,送其出门乘坐出租车逃匿,二人路过租住处附近水池时,彭某将凶器匕首抛入池中。后彭某逃至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庞某在娱乐城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涉及的物证、书证及其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基本情况如下:


  证据     可以证明的事实        收集情况            固定情况              一审期间     一审庭审质证、


  名称                                                     补充侦查       认证情况


  被告人彭某持该匕     根据被告人彭某      公安机关出具提取情况办案说明、


  匕首     首捅刺被害人徐某     的供述和指认,      提取照片、该匕首的正反面照片、       进行血型鉴定    出示原件、提取说明


  胸部,致其当场死     由公安机关在其      被告人彭某供述和指认抛弃凶器        未检出人血     及相关照片


  亡            抛弃匕首的地点      地点照片、目击证人辨认,原件提


  寻获           取扣押在案


  被告人彭某作案时                  公安机关出具提取情况办案说明、


  坎肩、长  所穿衣物,作案后回     在两被告人租       提取照片、两被告人供述、目击证       进行血型鉴定     出示原件




  裤、衬衣、 家换下后逃匿,换下     住房屋内提取       人证实,原件提取扣押在案           未检出人血


  皮鞋    的衣物由被告人庞


  某收存


  被告人庞某提供给      被告人彭某被       银行出具书证,证明该卡卡号、帐                 宣读和出示银行出


  银行卡   被告人彭某逃匿使      抓获时提取        户名称和余额情况,原件提取扣                  具的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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