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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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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应该怎么办 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9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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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率低在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尽管刑诉法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司法解释对庭审程序中的规定允许宣读未出庭证人的证言,也就是说司法实务界基本默认了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行为。那在实际案件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应该怎么办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为您做的介绍吧。

一、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应该怎么办

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对证人的证言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对于证据保全的申请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驳回,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被保全人对该裁定也有权异议,但该异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可见,保全证据是允许对证人证言采取制作笔录的方法的,也就是说法律上可行。且由于是法院的笔录,公信力相对较高,不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较好地解决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使申请人失权的问题。

申请公证证明对于公证行为。

目前我国立法层次太低,主要是国务院的规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规章。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据规则”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见,民事诉讼中对公证效力采取的是免除当事人举证原则,但又规定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证人可能拒绝作证的情况下,采取由公证员公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的方法是比较理想的选择,这样既回避了因证人不出庭导致的举证不能的风险,又避免了因证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询问时作证不利的风险。

二、证人拒绝出庭该如何处理

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

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

要想作为案件的证人,从而在法庭上作证的话,那么该公民首先要符合证人的条件,若达不到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不能担任案件的证人了。而要是遇到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此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处理。

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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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的民事或者是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到需要证人作证的案件法院会对证人进行传唤,但是在传唤之后如何确定证人的诉说的言论属实就是很关键的一件事,因为这关系到法官对案件如何的审理,那么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呢整理关于这个问题的介绍,大家来看一下吧。

一、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证人证言,是各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证据。证人证言,量大而广,真伪难辨。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证人在作证时接受到主观心态的支配,其在感知案件的事实时也受到主观、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判断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就很重要了。

二、我国法律关于证人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三、对证人证言质询

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3、证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9、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10、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1、证词的来源;

1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证人的基本情况;

14、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15、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16、证词的真伪;

17、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18、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19、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首先要知道在各类案件中证人证言因为量大而广所以很难去辨别真伪,此时想要辨别真假最好是保持着客观的心态来辨别其真实性,之后要注意的是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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