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刑事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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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的罪名有哪些 量刑证据分析论证的原则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限制减刑的罪名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对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关于限制减刑的罪名的相关内容,不过我们可以从适用对象上面来分析具体适用的罪名有哪些。接下来,就由为你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限制减刑的罪名有哪些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因此,限制减刑的罪名就包括了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二、罪犯申请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以上就是根据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整理出来的限制减刑的罪名内容,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下帮助。通常在对犯罪分子减刑的时候,如果有被限制减刑的话,那么可能减刑的幅度就比较小,但这并不是不能减刑。






量刑证据分析论证的原则是什么

1.量刑证据、量刑事实与量刑结论


量刑建议说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依量刑证据得出量刑事实,依量刑事实得出量刑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量刑调查阶段,公诉人需要出示相关证据证明主张的量刑事实,辩护人也可以举证反驳控方的量刑事实,量刑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量刑证据与量刑事实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法庭根据庭审的情况确定量刑事实并作为量刑裁判的依据。可见判决书的量刑说理过程并不是法官的凭空臆测,它的逻辑基础是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量刑说理。而且控方的量刑建议的说理程度,影响法庭对量刑建议的采纳,也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2.量刑证据分析论证的原则


量刑证据的分析论证应遵循全面考虑原则和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全面考虑原则强调的是尽可能多的量刑证据作为量刑分析论证的基础,不能只考虑某个量刑证据,而忽视其他的量刑证据。全面考虑原则反映的是综合全案的量刑证据经过分析论证得出量刑结果,反对的是经过推估得出量刑结果后利用部分量刑证据进行有取舍的论证。


不得重复评价原则要求每个量刑证据在量刑程序中只能使用一次,防止量刑证据的过渡滥用。比如:适用简易程序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的,不能将庭审阶段认罪态度好再次作为量刑情节评价;评价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不能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作为被害人严重过程进行二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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