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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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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能把案件退回吗?我国是否存在缓起诉制度必要性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3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能把案件退回吗?


  核心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一种监督。具体内容接下来由刑法为你讲解,或许下文对您有所启示,感谢你阅读本文。


  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是否有不应追究刑事的情况等。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的。对这种情况,作为起诉一方的人民检察院由于提不出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确凿证据,如果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刑事诉讼活动而言是一种不负的做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也是不相吻合的。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一种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补充需要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在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里,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来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已被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是否需要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一般应由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犯罪的,可以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如果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没有掌握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可以作撤销案件处理。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后,将案件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反复对同一个案件审查、侦查,无限制地延长诉讼时间,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掌握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的,应当作撤销案件处理,不能再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是否存在缓起诉制度必要性

  核心内容:暂缓的起诉制度在与德国、日本与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使用,而这个制度在于我们是否也需要满足呢我国能否相应的适用这个制度的存在呢存在着哪些必要的联系与要求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类似做法,就被人们称之为缓予起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诉工作意见中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做法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做法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改革的一项内容,此后,武汉,泸州,泸州,河南等地放入一些检察机关相继开始探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是切实可行的,有必要尽快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合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资源的耗费,节约司法成本。就我国目前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看,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分的轻微犯罪嫌疑人占到判决总人数的60%左右,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数占判决总人数的20%左右。对数量如此庞大而社会危害性又相对较轻的犯罪,如果每一件都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投入大量的司法成本,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负担,从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来看,也会影响到对危害程度严重的那些大案要案的精力投入。暂缓起诉制度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对其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将部分轻微犯罪分流,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节约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人力物力,同时由于程序的缩短,大大减少了诉讼程序成本,在实现惩罚性教育目的同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投入到严重刑事案件中,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司法公正的需要。同时,暂缓起诉将司法资源以外的其他社会资源吸纳到制度构建当中,对被决定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帮教和监督,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


  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当前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于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该宽的宽,对于轻微犯罪、偶尔犯罪的,能不判刑的就不要判刑,该严的也要严,做到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特点是非犯罪化和非监禁化,非犯罪化是指本来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轻微犯罪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而不再作为犯罪处理。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需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罚措施。暂缓起诉制度完全符合这一刑事政策的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政策依据。


  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


  所谓刑法谦抑原则,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对抗犯罪。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尽量少用刑法,刑法应当作为保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用其他手段解决的问题就不动用刑法手段。谦抑原则反映在司法上就是要求以尽量少的司法资源的取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而通过暂缓起诉制度,使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程度较低的犯罪行为在审判前阶段以简易的方式得到消解,而不必经过完整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去适用刑罚,这样就可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比较严重的、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的追究和审判上,实现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以尽量少的司法资源取得较多的诉讼产出,这正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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