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刑事律师

-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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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犯罪后让人顶包的行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如何定性?

添加时间:2021年1月9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定性犯罪后让人顶包的行为?

  网友咨询:一对夫妇晚上驾车回家,驾车的妻子不慎将一路人当场撞死。于是妻子让丈夫;顶包;,被公安机关查实。请问对于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妻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她的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肇事者指使他人做伪证,又构成妨害作证罪。

  本案中,妻子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且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不能被交通肇事罪包容,实际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顶包;的行为不适用事后不可罚理论,而应当单独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第307条的规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理由如下:

  一、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大陆法系的刑法学理论中率先提出的概念,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常被用来解释这个概念的例子有:甲实施盗窃行为,窃得一件名贵的古董,他将该古董卖给他人以换取现金。此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那么对其卖古董的行为是否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呢目前通行的做法只以盗窃罪进行定罪,从而对销赃行为进行包容,这样的做法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实践的需要。实际上这里的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不可罚行为。

  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

  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

  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

  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二、交通肇事后叫人;顶包;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法益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

  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三、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如何定性?

  一、定义

  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区别在于:、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3、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4、妨害作证罪的处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背景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替。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为正确处理刑事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准确打击交通肇事人和冒名顶罪人,从而遏制冒名顶罪案件的再次出现。

  三、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应数罪并罚

  1、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的行为与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各自独立,其交通肇事行为与后续找人顶罪的行为显然不是实质的一罪和法定的一罪,那么我们针对处段的一罪进行分析。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

  所谓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那么前一犯罪行为可能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或者后一犯罪行为是前一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换言之,这两个行为必须始终作用于同一个客体。

  我们在理解中关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存在偏差。逃避法律追究的方式有很多种,而逃跑只是其中一种,我们不能想当然的将所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方式都统归于;逃跑;一词,这样明显超出逃跑这个词所能涵盖的范围,再者,交通肇事后逃之夭夭,对死伤者弃之不顾,已是交通肇事本罪的极限,所以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的恶劣情节上浮一个量刑档次,刑法已在最大程度上忍受了该行为,逃离现场后再找人顶罪的行为已经超出的刑法在本罪范围内的容忍程度。

  如果其找人顶罪的人是在现场目击事故发生,并且对案情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那么顶罪的人应认定为伪证罪,伪证罪与包庇罪的一大区别是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顶罪的人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虚伪陈述的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应认定顶罪的人涉嫌伪证罪。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黄某在交通肇事后,主观上故意,客观上以承诺支付报酬指使张某顶罪,意图使有罪的自己逃避法律追究,造成无罪的张某受到法律追究,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析,黄某找人顶罪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作证罪。

  首先,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对;逃逸;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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