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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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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犯罪能用死刑吗 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欢呼降降温

添加时间:2021年1月9日 来源: 泸州刑事律师   http://www.pdsxslaw.com/

  谢鹏,泸州刑事大案要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未满18周岁的犯罪能用死刑吗

未满18周岁的犯罪能不能用死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但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对“未满18周岁的犯罪能不能用死刑”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但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欢呼降降温

一、死刑复核的目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死刑复核是两审终审制度之外的一种特殊程序。说它特殊,就特殊在它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级,不开庭审理,但却可以改变一审或二审的刑事裁判。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没有死刑决定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死刑裁判,由上一级审判机关进行复审核准的审判程序,其目的是从事实和法律上监督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并从诉讼程序上保证统一适用刑法规定的死刑[①],以贯彻“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

但是,现行的死刑复核的制度设计却未必能把好最后一关。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还不是一种真正的诉讼程序,而是上级法院进行的一种内部复查程序,所以它不考虑甚至排斥控辩双方的参与,不认可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用死刑复核程序拦截冤假错案,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防止错杀、滥杀,只是立法上的一个良好愿望。

二、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刑罚,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生命无价,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错误执行,不管用怎样的代价,都不可能弥补。死刑复核制度是为了避免错杀,曾经起到过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死刑复核在实践中的秘密性和单方性是制度设计本身造成的,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难以从根本上避免错杀。

法律规范笼统粗糙的问题

我国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为止颁布的刑事法律规范,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条文、规定寥寥可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有199条至202条区区4个条文,《刑法》只有第48条第二款1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第274条至287条共计14个条文。在死刑复核制度中,没有任何有关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参与或行使程序权利的只言片语,全部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内部怎么划分死刑审判权与核准权的规定。从建国之初到2006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均没有赋予被告人被送入鬼门关之前的最后一道关口的程序权利。依笔者之见,这可能是政治意识形态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影响所致。在我们至今还耳熟能详的政治话语中,刑事犯罪分子是人民的敌人,法院是维护人民利益并代表人民意志的审判机关,我们必须相信法院并接受法院的裁判。于是乎,根据这种政治价值取向设计的死刑复核制度,就忽视了程序规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理论研究不足,立法粗糙。刑事案件包括死刑案件的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的体现了意识形态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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